可以不夸张的讲,正是通过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等具体政治措施的实施,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从清末开始的民族治理转型和民族国家建构才实现了质的飞跃。

之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安全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也对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案件作了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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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典。(三)依法妥善处理关系国计民生的行政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和服务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凸显,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和争议,相当一部分反映到行政诉讼中来。近年来,有关受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权、证券、投融资、企业登记、产权交易、产权界定、垄断行业市场准入、国企改制、涉农行政案件(如农村土地征用、农村税费改革、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婚姻登记、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涉及国际贸易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行政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但是,从现有资料看,似乎鲜有行政相对人不服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记载。

行政审判作为与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并列的三大审判工作之一,无论对于司法体系还是国家法制体系,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提供可靠保障。固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的区别只是相对的,在本质上两者是高度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开来。

特别是西德,由于公然敌视威玛宪法的纳粹利用议会制民主主义的架构夺取政权,并同时从根破坏议会制民主主义,而得到‘特洛伊木马的教训。现代任何一个有作为的政党,都十分重视发挥党章的应用作用。党内的刑法,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两者无论从性质、特征、内容等方面都有显而易见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更不可将党章视为具有宪法上的效力。

{4}1978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为主题发言,其中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36}宪法为政党提供执政的合法性与宪法依据的同时,其本身又是政党与人民意志沟通与交汇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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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近代宪法中人民主权思想则应归属于卢梭。还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的提法不妥,政党组织不拥有立法权限,党内条例不具备法规特征和党内法规的提法不能严谨、准确的反映党与宪法的关系{8}。{29}党的历史中,曾一度党政不分,邓小平在1980年指出党的制度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5}。【注释】[1]十七大党章修改前后曾引发宪法第五次修改的讨论热,但事实上,这一惯例并未如预期那样出现。

第15至18自然段内容为党的建设。{22}马克思恩格斯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中,曾把人民主权原则作为革命民主主义的根本原则并为之进行了斗争,并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对其进行了唯物主义的解释和运用。无论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还是从立法的角度,上述党章的关键性因素上都不具有法的特征。法国学者从承诺、法律、规范三者间的逻辑中证明了权力和服从的合理性{34}。

[8]有关人民主权理论可参阅{美}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有了这个总纲,将更加促进全党的团结与统一{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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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党章具有宪法效力,那意味着党章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大法。但也有学者指出,党不是国家组织,而法是一个国家范畴的概念,把国家的法直接用于党内不合适,容易混淆不同组织的界限和不同问题的性质,进而提出依规治党的论点{7}。

党内规范包含许多种类,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对象,都有相应的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大体上都可以理解为宪法是基于一定政治理念,以限制国家权力为手段,以实现公民权利保障为目的的这样一个根本法。但必须注意的是,宪法的修改与党章的修改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更不是机械式的反映着党章的修改。在我国,中国共产党要实现政治领导,其方式就是让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度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的最重要途径就是宪法的修改和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又如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依法治国策略在宪法序言中的增加都对应十五大与十六大党章总纲中的修改。日本最高法院在1970年大法庭判决中曾谓:宪法所定的议会制民主主义若忽视政党,则无论如何是无法期待其圆滑运用,故宪法当然是预定着政党的存在{32}政党的基本功能在于辅助民意之凝聚与判断,并协助国民政治意志之建构。

党内规范体系大体上包括三级结构,一是以党章为核心的根本规则。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党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其载明了党的性质、目标、原则等内容。

诚然,法本身是个争议性很强的概念,法理学界也尚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从历史点看,这份党章在党所领导的革命以及建国前期工作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是对过去党的工作的总结,更是有着对党未来执政的期许。

党以政生,政以党生,政党是政治民主化之产物,政党又以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的运用促进民主政治的增长{31}。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之间的高度契合,妥善地处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既确保了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在国家最高法中的地位,又确保了宪法与党章之间的彼此独立性,坚守住两者应该有的本分。

从组织章程言,其仅仅针对全体党员,但总纲内容体现党作为领导党,其不同时期的政治理念与政治使命,以此来体现人民的利益与意志,随其内容的变化,也势必影响到宪法内容的变化。对此,毛泽东认为一般地说,法律是在事实之后,便在事实之前也有纲领性的。如何处理党的最高规则与国家的最高法律,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另外,还有类似政党法治这样的概念,政党法治是指以政党章程和国家宪法作为政治活动的总规范,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对政党权实行全面规制的政党管理模式。

(二)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体现党章精神——宪法有效实施的基础政党是公民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此后,这种理论一直影响着自1781年的巴黎公社到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民主集中制)的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发展。

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产生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此国家权力就是具体化了的主权),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17}[7]而现在年青一代的宪法学者对宪法的解读越来越趋向于西方式的解读。

党章与宪法的契合途径表现为: 党的活动必须立于宪法框架内。而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从中可以察看到党的影子。

新党章的结构上增加了总纲部分,这是过去党章所没有的。法律可以促进法治,但本身并不能创造法治,遵从法律是权力合法性的底线。{3}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上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内生活的规则。{23}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共产党的宗旨,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群众是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所在{24}。

当代人们对宪法的观点也因国家、因人而不同。因此,宪法通过修改来体现党章精神是情有可原,同是也是必须,若不进行修改,必然使宪法明显落后于现实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宪法在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依赖文本与政治两种研究路径,理清党章与宪法各自的本分,寻找二者契合的内容以及实现契合的路径,从而对党章与宪法的关系作一个全面的梳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黑格尔早就提出建立于绝对国家主义基础上的人民主权理论[8]。

二是以准则、条例与规则为纽带的基本规则。通过比较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内容有着高度的契合点。

文章发布:2025-04-05 10: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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